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一条有效下列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一)共有人之间对共有房地产权进行分割的;(二)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相互之间或者与其非营利性下属机构之间进行房地产行政调拨的;(三)依法继承的房地产。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