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条有效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一)以房地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二)一方依法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房屋产权分成的;(三)企业被收购、兼并、分离时,房地产转移给新的权利人的;(四)以房地产作价清偿债务的;(五)企业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进行房地产转移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