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回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不得歧视和干涉。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