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工商、卫生、商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