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工商、卫生、商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