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已取得清真标识牌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清真标识牌。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