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清真食品的原料应当符合清真要求。从外地购进的制成品、原料应当附有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或者有效证明。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