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对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