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经营者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以下价格垄断行为:

(一)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二)通过限制产量或供应量,操纵价格;

(三)在招投标或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四)其他价格垄断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