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章 价格行为第十一条已废止经营者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以下价格垄断行为:(一)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二)通过限制产量或供应量,操纵价格;(三)在招投标或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四)其他价格垄断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