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限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