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章 价格行为第十条已废止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限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