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依法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公安、民政、水利、农牧、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