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民营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的项目,属于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