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