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二)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招标人提出回避。(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更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