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第二十三条有效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七)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