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第二十二条有效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一)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三)投标人事先约定中标者而联合采取行动的;(四)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且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价格相差较大的;(五)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