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