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职务性科技成果,本单位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改变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对该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利益分配由双方约定,本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技术资料据为己有,侵害单位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