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