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本地禁毒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
(三)检查、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编制禁毒工作年度计划和完成本系统年度禁毒工作任务,以及下级政府落实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评估部门、单位内的毒品问题现状和发展变化趋势;
(五)总结推广禁毒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职责。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