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传授制毒方法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