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