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民警、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禁毒工作站以及禁毒联络员,应当加强与吸毒人员及其家庭、工作单位、学校的联系,定期了解吸毒人员的生活、思想状况和社会交往情况,帮助、教育其远离毒品,防止其再次吸毒。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