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社区康复人员康复期满的,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作出评估报告,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执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