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吸毒成瘾的认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