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醋酸酐的生产、经营、使用、仓储企业,应当在其仓储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