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八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教育,开展无毒单位、无毒家庭创建活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