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予以保护,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