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在抢险救灾中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属于临时用地的, 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三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