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干流、大清河、黄河蓄滞洪区的防汛工作,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防汛,包括防洪和防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