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