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