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章 任务,对象和形式第八条有效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一)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班、轮训班,利用业余、农闲时间集中学习、宣讲,鼓励自学;(二)办好广播、电视法制专栏和报刊、墙报、黑板报法制宣传栏目,制作放映法制影视剧及幻灯等作品;(三)开展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法律知识竞赛和法制演讲、文艺演出等活动;(四)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可以根据少数民族特点,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晓的语言文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