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