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