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第十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兼职法制宣传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