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落实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布局,并明确质量要求。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