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