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