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