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每两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