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并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每两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