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因生产建设造成基本农田塌陷、压占、挖损、破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支付复垦费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