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