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总体规划图;

(二)乡(镇)基本农田地块和面积登记表;

(三)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汇总表;

(四)验收确认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