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优先安排促进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项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