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优先安排促进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项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