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