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城乡人居环境提升长效机制,建设舒适、宜居、宜业的环境,创建民族特色村镇、文明城镇、园林城镇、卫生城镇、森林城镇、节水城镇。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