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九条有效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消除危害,避免和减少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故意延误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进行抢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