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危害,在24小时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