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二十条有效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危害,在24小时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