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作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决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