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